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英文Hefe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缩写HC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合肥地区从事土木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构配件生产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双向”服务,努力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建筑工程企业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中共合肥市城乡建设领域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建设领域协会联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6号四楼(部分部门办公地址为:新站区铜陵北路5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建筑业管理;
(二)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编制有关建筑工程地区性的技术标准、法规等以及其他委托任务;
(三)对会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发展方向和规划,供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决策参考,促进建筑企业提高竞争力和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发展横向联合,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
(五)为建筑业发展开展政策研究; 收集和整理会员的要求、改革与发展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六) 积极开展建筑工程学术、技术、经济情况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进我市建筑企业技术进步;
(七) 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企业整体素质;
(八)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建筑企业资质初审、资质年检和资质就位工作。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和建筑劳务开拓外埠市场,发展建筑外向型经济;
(九)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及优质工程等评选活动,推动和鼓励企业打造更多精品工程,推动建筑企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十)收集编辑出版有利于建筑企业发展的刊物、手册、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十一)根据发展需要,配合相关大专院校为会员单位招聘人才提供帮助,开展有利于企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会员:从事土木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构配件生产的专业技术、科研及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相关专委会推荐,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由业务指导部门推荐,市委组织部批准人选,免予缴纳会费。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免予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X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和建设领域协会联合党支部的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