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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英文Hef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在合肥市从事房屋建筑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等相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职能定位,努力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建筑工程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共合肥市委社会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6号四楼。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共合肥市城乡建设领域协会(中心)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中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支部委员会,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 本会党支部参与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收支、组织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支部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要由党支部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 本会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名,支委成员5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运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 本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运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 本会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 本会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 本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持续发展;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授权,参与或组织制订地区和行业标准,组织会员编制和发布团体标准;

       (三)征集、化解会员诉求;针对行业高质量发展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倡导诚信经营,规范行业行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

       (五)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建筑行业工业化水平,推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打造“合肥建造”品牌;

       (六)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优秀(先进)企业、个人及优质工程等评选活动,推动和鼓励企业打造更多精品工程;

       (七)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帮助会员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会员“走出去”发展;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十)完善以协会官网、公众号为中心的融媒体建设,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不断增强协会的活力;

       (十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校企招聘、银企对接、扶危济困等公益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地区从事房屋建筑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等相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四)秉持依规守法理念,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电子会籍管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电子入会申请(登陆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官网/会员之窗/会员系统,注册账户、填报信息);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电子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由业务指导部门推荐,市委组织部批准人选,免予缴纳会费。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会员系统自动注销其电子会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且不得来自同一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单位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且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乐于奉献的精神,热爱协会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八)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兼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含秘书长)不超过14人。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须报经中共合肥市城乡建设领域协会(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同意,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2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