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有关规定,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称谓统一规范为“主任委员”,“秘书长”称谓统一规范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称谓统一规范为“副主任委员”。
二、专业委员会各种文件、开展活动和活动宣传应使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规范称谓,严禁使用各种不规范称谓。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