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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业政策法规系列解读(十六)

发布时间:2024-07-24 发布人:点击次数: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业政策法规系列解读(十六)

引言: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劳动力群体的高聚集领域,更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事务。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城镇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建筑行业从业主体法律意识更加强化,建筑行业各类合同关系更加密切,利益和责任划分和协调更加复杂,全行业对法制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为此,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应会员单位需要,立足法务工作实际,发挥线上平台优势,特推出《建筑业政策法规系列解读》,为广大会员、从业者及相关机构把握行业政策、知晓行业动态、了解法规常识、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多参照与指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简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中最为复杂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极为繁琐,合同履行期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承包人通过法律手段向发包人主张索要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存在逾期竣工或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法庭或者仲裁庭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等专业问题,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进一步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司法鉴定尤其是工程造价鉴定往往耗时较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也颇多非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是由法庭或者仲裁庭依职权发起或者应当事人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鉴定常见类型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以及印章鉴定或者笔迹鉴定等。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庭或仲裁庭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法庭或仲裁庭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庭或者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并遵循以下原则:1、裁判者主导原则。2、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庭或仲裁庭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足以认定相关事实的,无需鉴定。3、关联性原则。裁判者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来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直接裁判依据。4、可行性原则。裁判者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5、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裁判者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可以节省当事人的鉴定成本。

所有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核对及质证方可作为鉴定依据。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为提高鉴定效率,法庭或仲裁庭可以先行通知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机构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法庭或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旦启动鉴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和仲裁庭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法庭和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法庭和仲裁庭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法庭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法庭或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对诉争工程进行了鉴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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